刑事拘留刑警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刑警队在侦办刑事案件时,针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现行犯,或者有明确证据指向的重大嫌疑分子,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会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整套流程每一步都有严格的法定约束,不会随意操作。
办案的刑警队首先会拟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把嫌疑人的涉案事实、需要拘留的理由写清楚,报给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批准,正式签发拘留证之后才能执行,没有拿到拘留证的情况下,是不能直接上门抓人的。
执行拘留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必须先向嫌疑人出示拘留证,之后让对方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如果嫌疑人拒绝签字按印,执行人员直接在拘留证上标注清楚这个情况就可以,不会因为对方拒绝就停止执行。拘留操作完成后,要第一时间把人送到看守所羁押,哪怕有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绝对不允许把嫌疑人带回办案单位留置过夜。
嫌疑人被拘留之后,除了完全联系不上家属的情况,或者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确实可能导致侦查工作受阻的特殊情形之外,办案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拘留通知书,把拘留的原因、当前羁押的看守所地址,明确告知嫌疑人家属,不会只说人被带走了不说明具体情况。
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办案人员必须完成对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如果讯问之后发现对方根本不构成犯罪,完全不该被拘留,要马上办理释放手续,给嫌疑人发释放证明。
普通的刑事案件,办案单位会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对应的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案情比较复杂的话还可以额外延长一到四天。如果嫌疑人是跨区域流窜作案、先后多次作案,或者和多人结伙作案,提请批捕的时间最长可以延长到三十天,检察院收到申请之后,必须在七天之内给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明确决定。
如果检察院最终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办案单位必须立刻释放被拘留的人,要是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也可以按照法定流程变更对应的强制措施。如果检察院不批捕的同时,明确告知公安机关需要补充相关证据,办案单位要按照检察院提出的要求完成补充侦查,等证据补全之后,再重新提交材料提请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