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微信转账记录卖假货能定罪吗
[律师回复] 单纯拿出微信里的转账明细,根本没办法直接判定一个人构成刑事犯罪,所有定罪环节都得凑齐一环扣一环的完整证据链条,缺了任何关键环节都不能随意下定论。
1、关于这类售假相关行为的刑事追诉门槛,按照现行刑法和配套司法适用规则,针对售卖带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只有满足三类情形之一才会触发刑事追责,一是实际卖出去的营收达到五万元以上,二是还没来得及对外售出的囤货总价值超过十五万元,三是已经卖出去的营收没到五万元,但已售部分和未售囤货的总价值加起来超过十五万元。要是实际情况没摸到这些门槛,就不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顶多属于违反市场监管规则的行政违法范畴。
2、针对各类售假类刑事罪名的定罪逻辑,不管是售卖带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罪名,还是售卖劣质不合格产品的罪名,核心都要同时确认两个层面的事实。一方面要查实行为人心里清楚自己对外卖的是问题商品,依然主动对外售卖,另一方面要拿出实锤证明对方确实做了对外售卖的行为,且涉及的涉案金额刚好踩在前面说的刑事追诉门槛之上。光有转账流水,最多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完全没法对应到这笔钱对应的交易货品是不是假货,更没法证明操作转账的人主观上有故意售假的想法,自然不可能单凭这一点就直接给人定罪。
3、如果确实想要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还需要针对性补充多维度的佐证材料。可以调取交易双方的社交平台沟通记录,把双方聊到的商品具体名称、对应品牌、相关品质约定这些细节全部固定下来。找到对应批次的商品实物,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论,明确商品属于不符合合规要求的假冒伪劣品类。调取对应交易的快递寄送、货物签收类的物流凭证,完整还原货品从卖方流转到买方的全流程。另外还可以针对性获取涉案人员的陈述,或者对接交易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证言,坐实行为人事前就清楚自己售卖的商品是假货的主观状态。
往后这类依托日常社交平台完成资金往来的交易场景会越来越多,司法认定层面也会逐步细化不同类型电子数据的采信标准,后续行业内也会针对普通民众日常留存交易凭证的行为给出更明确的指引,避免因为证据链缺失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