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组长接私活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层面,现行法规并未明令禁止全职雇员从事私人业务或者兼职工作。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所载,劳动者如果在同一时间内同时为多家用人单位效力,对其本应履行的本职工作产生了严重干扰,或者经企业方面明确提示后仍拒绝改正此类行为,则用人单位有权利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除非企业方面已有成文制度进行限制或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在法律视角下,劳动者从事私人业务或兼职活动(从严格的定义上来看,这实际上并不能视为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是得到一定宽容和支持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