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款可不可以执行
[律师回复] 很多人以为人身损害赔偿款全是不能动的专属保障金,其实执行的时候不能一概而论,得先看这笔钱的具体性质和归属,再判断能不能强制执行。
如果受害人本身就是被执行人,他已经实际拿到手的人身损害赔偿款,比如之前垫付后报销的医疗费、没法上班被扣的误工费、已经到账的残疾赔偿金,这些都属于他名下的普通合法财产,不再带有人身依附的特殊保护属性。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执行规则,法院完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甚至拍卖变卖这笔钱,用来帮他清偿欠别人的债务,不过操作的时候也会留出被执行人还有他要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比如专门用来做后续基础治疗、保障日常吃饭租房的紧急费用,会酌情不予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是赔偿义务人还没把钱打过来,受害人手里握着这笔还没到账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到期债权,却拖着不去找对方要钱来还自己的债。这时候他的债权人可以按照民法典里的代位权相关规定走程序,也可以直接在执行阶段申请法院给还没付钱的赔偿义务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直接把这笔没付的赔偿债权执行过来抵债。
也有不能动的例外情况,要是这笔赔偿款属于职工伤残补助、军人抚恤这类带特殊人身属性、社会公益属性的钱款,比如专门给残疾人发的生活补助费、家属拿到的抚恤金,它的唯一用途就是保障受害人或者抚恤对象的基本生活,司法实践里普遍不会对这类钱款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