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场所意外受伤是否可得到赔偿
[律师回复] (一)消费者在消费场所意外受伤,若经营场所等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商场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志致消费者摔倒,商场需担责赔偿。
(二)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担责;经营者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三)消费者索赔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像现场照片、监控、就医记录等。
(四)先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