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在实际的工作中,人们一般将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得到的费用统称为工程款。那么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呢?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1)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
1、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提供完整的工程清单资料送监理审核,同时报送工程费付款审核表。
如施工单位25日之后申请付款,造成延期付款责任由申请单位自负;
2、监理在接到上述申请资料后二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已完成形象进度进行审核,提交《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送工程部审核;
3、工程部收到上述资料后,工程部经理应在一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提出审核意见签字,附加当月25日可以完整说明工程形象的照片,然后提交总工程师审核;
4、总工程师收到上述资料后,一天内完成审核工作,然后提交工程咨询单位审核,此审核工作为五天;
5、工程咨询单位审核完成后,提交《工程款支付审核书》及审核资料至总工程师;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发包方需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给承包方。实践中,围绕工程款结算而产生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包括拖欠工程款等等。那么大家知道主要的工程款结算问题有哪些吗?
(一)国家政策有变客观上使工程款结算不能正常进行
任何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必然是着眼于长远利益,着眼于宏观和全局,政策一旦制定也不会朝令夕改,但这并不意嚅着执行过程中没有局部的修正和改动,特别是牵涉到一些重大突发事件,政策的变化往往也是很大的。
(二)项目不能按时建设客观上影响工程款的正常结算
......
当工程施工完成结算工程款时,承包方除了要避免出现结算问题外,还要知道工程款结算的方法、税率。那到底结算工程款税率是多少呢?
1、营业税:按工程结算款计算缴纳营业税,税率3%。
2、个人所得税:按工程结算款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1%
3、城建税:按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4、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计算缴纳,税率3%。
......
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发包人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将工程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则首先支付工程款,这一点在我国《合同法》中做出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 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
(一)工程款被拖欠解决方法一:行政措施
1、资金审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2、项目审批
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程序,并委托在关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审计,然后按行政程序审批,重大项目还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从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及其他问题。
......
一、分期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诉讼时效起算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样应自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款返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当事人约定保修款在保修期届满后支付的,则保修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保修期届满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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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 》
为了规范、及时审理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就人民法院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主文可作如下表述:承包人在××元范围内对于××工程(楼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如已对该工程或楼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 (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含消费者向银行所借款项)的房屋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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