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已新鲜出炉。新的条例以当事人为基础,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对于商标方面,也进一步的细分出来。对于国家出台的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如何解读?接下来365小编带大家看看。
为更好满足申请人的多样化需求,修改后的商标法取消了原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将声音纳入到商标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法规处原处长介绍,为配合这一规定,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五个条件:
一、是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二、是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三、是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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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修改条例:
1、《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应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为另一件申请。
2、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增加了“声音”要素。
3、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商标续展可以在期满前1年内进行续展。
5、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6、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异议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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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专利中,商标不仅作为他人知识劳动的重要标志,还能预防他人侵权。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对商标法实施条例细则有了新的补充和细化。那么,商标法实施条例细则有哪些改动?对我们又有哪些影响?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增加了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的条款
对于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当出现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上可以核准注册,而在其指定的其他商品上应该予以驳回的情况时,《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局是否可以 在部分商品上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规定,但规定了审查意见书制度。在实践中,商标局在国内商标注册程序中也实行审查意见书制度,在遇到这种情况时, 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删除不能核准注册的商品,如果申请人按照商标局的要求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修正,商标局则核准经过修正后的商标 注册申请;如果申请人没有按照商标局的要求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修正,商标局则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但在商标国际注册程序中,商标局根据我国加入的 有关国际条约,一直实行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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