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种: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
第三种: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很多情况下,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一定能够马上知情。因此,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民法典》采用了主观主义起算规则,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但是应当注意,在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发生特定的事由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期间归于无效,可以从头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情形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情形因案件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而有各种各样的情形,但其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诉讼时效届满;
2、引起诉讼时效延长事由,由人民法院认定;
3、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实属于正理由的,可以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具体期限是多少,由人民法院按客观情况决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就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但是,即使债务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因债务人已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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