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而网络在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让有的人遭受到了来自网络的侵害。那么什么是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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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现象在生活中还是时有发生,网络侵权其实也就是指的在网络的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的行为。那么关于网络侵权的主体是什么?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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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要是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受害人往往都会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要是在网络上发生侵权事件的话,可能追究责任就比较麻烦,那么此时的网络侵权责任是什么呢?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今,网络正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影响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新问题。比如,在发生了网络侵权事件后,想要到法院起诉,但却不知道应该去哪个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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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网络已经进入到千家万户,此时网络上的侵权行为也在不断的发生。为了能够比较好的解决这类纠纷,防止更大问题的产生,我国制定了网络侵权方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 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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