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主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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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侵权的主体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或下载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
网络侵权的主体是什么?

网络侵权的现象在生活中还是时有发生,网络侵权其实也就是指的在网络的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的行为。那么关于网络侵权的主体是什么?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网络侵权的主体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中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 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由此,人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或下载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最高院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 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 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时候就不构成侵权。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们的作用在于为信息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支持网上的信息传输。如前所述,“信息在网络中的传输是一个不断传输的过程”,因此当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在网上传播时,同样不可避免的会在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中留下复制件,这是否构成对版权人专有权的侵犯呢?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如同公路不能决定在上面行驶的车辆型号、数量、时间等事由,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并不能控制网上传输的信息内容,自始至终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是侵权材料 的发送人,对侵权材料的存储和传输是由其技术特征所决定的,是对侵权人的要求所作出的一种自动反应。总之,让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为难以预料和控制的侵权行 为承担责任是不明智的,不利于整个互联网的发展。

在上文中,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网络侵权的主体的相关内容,网络侵权的主体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律图的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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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电子邮件传播侵权言论的名誉侵权行为。当侵权行为人将含有不当言论的电子邮件面向社会大众加以广泛散播,会发生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现象,从而使之社会评价降低,该侵权行为人采取电子邮件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就是一种网络名誉侵权行为。除了采取文字形式,还可能采取、视频、音频等形式传播信息引发网络名誉侵权。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网络名誉侵权形式、手段层出不穷,本文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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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我的弟弟因为在网络上发表了他的作品,但是被别人占用了。他表示侵犯了他的权利,所以想问问有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主体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起诉时效:
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
(1)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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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主体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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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的构成要件。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客体要件
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后,按约定分割了房产,对哥哥而言弟弟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反之,对弟弟而言哥哥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时,不仅要考察所有权,而且还要考察实际居住权,如房屋已经租借给他人,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使用权已发生转移,居住权亦已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人非法侵入已经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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