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能将属于自己的遗产继承给法定继承人当中的一个人或者多个人。
同时,公民也有权将自己的遗产赠送给国家,或者集体,亦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其次,关于遗嘱的书写,没有统一规定,只要能够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就可以。遗嘱应该具有以下内容(基本信息):
1、立遗嘱人姓名
2、实际年龄
3、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
4、有效身份证号码
5、遗产清单
6、遗产分配等。
开篇结尾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一定完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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