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车执行公务期间,交警事故认定书是司机全责,造事司机需负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开公车执行公务期间,司机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认定为全责,是否需负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严重超载驾驶的;
-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如果在此次事故中出现了上述情形,那么肇事司机可能会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无需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如果事故仅造成轻微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受轻微伤等,未达到上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那么肇事司机通常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是执行公务,一般先由用人单位(公车所属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司机的过错程度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