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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类-艺术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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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类-艺术品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微信号: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微信号:

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区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艺术品概况

1.1 序号: 。

1.2 作者/年代: 。

1.3 艺术品名称: 。

1.4 数量: 。

1.5 单位: 。

1.6 规格尺寸: 。

1.7 质地: 。

1.8 保存现状: 。

1.9 瑕疵: 。

1.10 备注: 。

第二条艺术品权属

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拥有完全所有权及处分权,同时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披露艺术品现状及瑕疵等真实情况。

第三条交易价格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交易艺术品的价格合计为:¥ 元(大写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价格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付款方式

4.2 甲方指定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户号码: 。

第五条艺术品的交付及验收

5.1 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艺术品交付给乙方。

5.2 甲、乙双方应于交付时进行验收:

(1)验收方法:双方书面确认。

(2)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概况,包括作者、年代、规格尺寸、质地、保存现状、瑕疵及备注内容。

(3)验收结束后,甲、乙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对交付的艺术品进行确认:于艺术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进行签字确认。

第六条交易的中止

6.1 乙方于以下情形有权中止交易:有证据表明艺术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

第七条甲方的取回责任

7.1 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应于 日内取回艺术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收取合理的保管费,保管费为: 元/天。

7.2 甲方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取回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甲方在艺术品的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欺诈或隐瞒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双倍对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款项的,逾期不支付则应按每日千分之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9.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十条通知

10.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0.2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11.2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2.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失败方承担。

12.2 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其他

13.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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