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知情权与损害救济请求权介绍?xml:namespace>
1、知情权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各国立法对此均做有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00条规定,公司应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二周内在政府公报上向债权人公告,告知其对合并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并分别催告已知的债权人。留给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期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这里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是知情权的内容,也就是公司告知的内容。公司除了应将公司合并的事实告知公司债权人之外,还要将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异议权告知公司债权人。二是告知的形式。这主要包括公告和通知两种形式,多数国家采取公告一种方式,有些国家则规定同时采取公告和通知两种方式。三是公告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公告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有些国家则对此没有明确。
2、损害的救济请求权
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并不履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程序,即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满足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时,公司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基于公司合并效率优先,兼顾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原则,公司未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时,并不能导致公司合并无效,也不产生妨碍公司合并的进程。但是异议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强制要求公司为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里,赔偿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投票同意作出违法决议的股东、董事,以及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清偿、 担保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不过这些人中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德国公司改组法第25条规定,合并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有义务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因合并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要求公司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是避免公司不履行保护公司债权人最有利的方式,这也是公司相关人员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