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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作为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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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作为上诉状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答复,其漠视民权的行为显然属于严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________________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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