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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伍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5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祝祥霞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X。


委托代理人祝祥霞,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XX,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上诉人伍X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XX公司称伍X不服从管理,不交接工作,其并没有辞退伍X,只是调整工作岗位和变更办公室。伍X称XX公司安排保安强行拆卸其工作电脑,要求其搬离办公室,双方发生冲突,伍X为此曾经报警,警方未作出处理结论。此后伍X未再到XX公司上班。由于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本案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XX公司应向伍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4250元。XX公司主张其无须支付该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伍X要求支付赔偿金150406.08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8日期间的工资问题。原审法院参考2013年6月伍X工资中被扣除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认定伍X2013年7月应缴纳社保个人部分为199.14元,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300元,故其7月份应得工资为8190.5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伍X要求的数额为8689.66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伍X认为其2013年应休天数为3天,原审法院认定其2013年的年休假已休1天不当。根据XX公司提交的两份请(休)假单,伍X已休年假1天。伍X未提交充分的反证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对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伍X称其二审中增加了律师费5000元,故其已支付律师费10000元,要求予以处理。因伍X上诉请求未获支持,故本院对其二审中新增加的律师费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上诉人伍X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 劲 峰


审判员 王 晋 海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叶X(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2014-05-29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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