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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张XX、陈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17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1959年5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港(系特别授权),XX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龚X(系特别授权),XX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女,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陈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交纳402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刘XX


  • 2014-10-10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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