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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XX与张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山法民初字第017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代XX,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港(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X(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XX与被告张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XX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代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交纳531.50元,由原告代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方玲



书 记 员  黄周琼


  • 2014-09-24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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