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XX,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港(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X(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XX与被告张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XX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代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交纳531.50元,由原告代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方玲
书 记 员 黄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