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闫XX与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3)山法民初字第018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闫XX,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港(系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黄兵,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与被告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X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闫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闫XX负担。


审 判 长  陈方玲


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刘发仁


黄周琼


  • 2013-12-18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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