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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彭XX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山法民初字第006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女,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港(特别授权),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XX(一般授权),重庆XX律师。


被告彭XX,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谢XX,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彭XX、第三人谢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刘XX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谭X



书记员 邹XX


  • 2016-03-23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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