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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XX与中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献县XX,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经营者刘海路。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齐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娟,天津XX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尹XX


审判员  闫XX



书记员  邵XX


  • 2015-05-15
  • 献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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