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X,男,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甘肃XX律师。
被告杨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与被告杨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98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韩X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