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XX,女,生于1985年1月13日,汉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甘肃XX律师。
被告李XX,男,生于1984年11月10日,回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岩
书 记 员 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