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欧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清民初字第2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雪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欧XX,女,生于1985年1月13日,汉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甘肃XX律师。


被告李XX,男,生于1984年11月10日,回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岩



书 记 员 李红娟


  • 2015-05-11
  • 清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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