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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XX与湖北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8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洪长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聂XX。


委托代理人:洪长华,湖北XX律师。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18号华XX。


法定代表人:同XX,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XX与被告湖北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XX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22元,减半收取5961元,由原告聂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 黎



书 记 员 周XX


  • 2014-10-29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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