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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XX、张XX与昆山XX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昆商初字第136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浩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文XX。


委托代理人耿X、徐浩,江苏XX律师。


原告张XX。


被告昆山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XX房,组织机构代码583XXXX0727-7。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X、张XX与被告昆山XX公司、第三人张X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XX、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华 渊


代理审判员 樊 晶


人民陪审员 许XX



书 记 员 钱XX


  • 2014-12-15
  • 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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