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
委托代理人徐浩,江苏XX律师。
被告薛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审判员 薛 梅
书记员 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