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潘XX与薛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2)宝曹民初字第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浩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潘XX。


委托代理人徐浩,江苏XX律师。


被告薛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审判员 薛 梅



书记员 华XX


  • 2012-04-01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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