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胡XX,安徽XX。
委托代理人:王庆贵,安徽XX。
被告:孙X,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孙X,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蒋XX,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彭XX,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叶集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诉被告孙X、孙X、蒋XX、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孙X、孙X、蒋XX、彭XX价值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本人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X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马X的房产(房屋坐落:政务区,建筑面积:89.69㎡),限制产权转移、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
书 记 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