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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肖XX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娟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公司。


代表人续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X。


原审第三人孙X。


委托代理人王娟,天津XX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肖XX,原审第三人孙X的委托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3元,退还上诉人中国XX公司。


审 判 长  赵XX


代理审判员  景XX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何日升


速 录 员  邵XX


  • 2015-04-28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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