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XX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钱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XX律师。
被告海阳市XX公司,住所地烟台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XX公司与被告海阳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XX
书记员 陶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