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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威海XX公司与被告海阳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威环商初字第8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燕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威海XX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钱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XX律师。


被告海阳市XX公司,住所地烟台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XX公司与被告海阳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XX



书记员 陶XX


  • 2014-04-09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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