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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XX与文登市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威文商初字第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燕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全XX。


委托代理人:成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XX律师。


被告文登市XX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米山东XX。


法定代表人:丁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全XX诉被告文登市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颖



书 记 员  丁X


  • 2015-01-06
  • 文登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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