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XX。
委托代理人:成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XX律师。
被告文登市XX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米山东XX。
法定代表人:丁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全XX诉被告文登市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颖
书 记 员 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