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公司与常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0)陵商初字第340号
合同事务
徐炜律师 在线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4万+
    服务人数
  • 1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调节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常xx公司,住所地武进区XX。

法定代表人谢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炜,江苏XX律师。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常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15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新华

审判员  李彩平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高XX

  • 2014-04-28
  •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徐炜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徐炜律师
5.0分服务:2.4万+人执业:14年
徐炜律师
13101201****0181 执业认证
  •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座10楼
徐炜,博爱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作地点:常州,上海。擅长争议解决及公司事务。 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常州市青联委员,...
  • 189 1231 1332
  • 15806113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