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X,女。
委托代理人:邓桂霞,山东XX律师。
被告:苏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与被告苏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玉华
人民陪审员 杨秋香
人民陪审员 胥XX
书 记 员 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