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山市XX公司与中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4)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5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博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山市XX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XX、张博洋,广东XX律师。


被告:中山市汶华XX,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萧XX。


原告中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汶华XX(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博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有生意往来,但被告XX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2013年4月至6月,经双方三次对账,被告XX公司共拖欠货款67434元尚未支付。原告XX公司多次催告,被告XX公司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XX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XX公司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67434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项贷款利率计付),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366元,本息合计71800元;2.被告X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XX公司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XX公司2013年4月份对账单;2.XX公司2013年5月份对账单;3.XX公司2013年6月份对账单;4.转账记录。


被告X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XX公司所举证XX公司对账单、转账记录等系原件(经核对已退回),其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3年4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没签订合同。业务过程为:XX公司向XX公司订货,XX公司按照XX公司要求将服装(长裤)送到XX公司,之后双方每月进行对账。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2013年6月5日、2013年7月5日经对账,对账显示金额为54624元、25132元、11678元、共91434元,XX公司刘XX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后XX公司支付XX公司货款24000元,尚欠XX公司货款67434元。后经XX公司多次向XX公司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以致酿成纠纷。


另查:萧XX与刘XX于1999年12月10日在中山市XX登记结婚,萧XX与刘XX系夫妻关系。


再查:企业营业执照显示,企业名称:中山市汶华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中山市XX德政路,法定代表人:萧XX,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2年6月3日,营业期限:2002年6月3日至2014年4月23日,经营范围:加工、制造、销售:服装、布料。投资者:萧XX,出资比例:80%,投资者:刘XX,出资比例:20%。


本院认为:XX公司拖欠XX公司货款有刘XX在对账单上签名予以确认(刘XX与萧XX系夫妻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XX公司向XX公司购买服装,负有及时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现经XX公司多次催讨仍予拖欠未付,是明显的违约行为。XX公司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利息,鉴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其主张从2013年7月6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提起要求XX公司清偿拖欠货款6743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汶华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XX公司支付货款67434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6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元(原告中山市XX公司已预交1596元),由被告中山市汶华XX负担159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中山市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XX


审 判 员  熊 伟


人民陪审员  梁XX



书 记 员  欧XX


  • 2015-01-13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