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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XX与垦利县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垦商初字第1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仇凤英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毕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


被告:垦利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凤英,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XX与被告垦利县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XX于201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XX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毕XX负担。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郝XX


  • 2014-05-11
  • 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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