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
被告:垦利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凤英,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XX与被告垦利县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XX于201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XX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毕XX负担。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