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房XX诉王XX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2007)东民初字第03462号

  • 损害赔偿
  • (2007)东民初字第034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寿全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房XX,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武警山东总队政治部退休干部,住山东省济南市玉函路71号武警总队宿舍3号楼中单XX。


委托代理人舒X,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XX与被告王XX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房XX于200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房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房XX负担282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    裴桂华



书 记 员  杜XX


  • 2007-05-17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