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XX,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武警山东总队政治部退休干部,住山东省济南市玉函路71号武警总队宿舍3号楼中单XX。
委托代理人舒X,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XX与被告王XX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房XX于200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房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房XX负担282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 裴桂华
书 记 员 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