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艺术研究院与戴X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3)朝民初字第390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寿全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被告)中国艺术研究院,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XX


法定代表人王XX,院长。


委托代理人史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原告)戴X,女,1960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戴X(戴X之兄),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西XX公司技术支持专家。


委托代理人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中国艺术研究院与被告(原告)戴X人事争议一案,我院受理后,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02050号民事裁定,戴X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员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8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2013)朝民初字第02050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对该案进行审理。现我院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中国艺术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史XX、王XX,戴X及其委托代理人戴X、朱寿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中国艺术研究院诉称:我单位与戴X于2009年12月18日签订了《中国艺术研究院聘用协议书》,戴X在我单位戏曲研究所担任副研究员一职,聘用期限自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协议约定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将终止聘用合同。戴X于1960年7月1日出生,为工人身份,2010年7月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单位于2010年7月按规定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戴X主张因其为女性高级专家应55岁退休,无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无权对戴X的身份予以认定,现我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我单位与戴X于2009年12月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已于2010年7月终止;2、我单位无需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裁决的与戴X签订至其55岁的聘用合同。


戴X辩称:国务院及劳动人事部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女性高级专家法定退休年龄最低为55周岁,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张我法定退休年龄仍为50周岁是对法律的曲解,我的身份为副研究员,中国艺术研究院以我是工人身份为由单方面终止与我的聘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聘用合同一直在延续,因此,请法院驳回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所有诉讼请求。


戴X诉称:我自1981年开始在中国艺术研究院工作,属其正式在编人员,身份是副研究员。我先后与中国艺术研究院签订过三次《聘用协议书》,最后一次签订时间为2009年12月。2010年7月21日,聘用合同尚未期满,中国艺术研究院以我是工人身份为由,突然口头通知我退休。其后,我一直主张权利,多次与中国艺术研究院交涉、协商,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2010年11月4日中国艺术研究院正式答复我无法解决。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1、判定中国艺术研究院拒绝向我提供双方所签《聘用协议书》文本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令中国艺术研究院履行合同,给付我《聘用协议书》原本一份;2、判定中国艺术研究院2010年7月单方终止/解除聘用协议的决定及行为违约、违法、无效应予撤销,支付2010年8月至法院判决生效期间(即计至2014年1月),依合同约定我应得工资等收入,差额共计人民币272368元,如果中国艺术研究院没有提交具体证据,我的诉讼金额要求再增加30%;3、判令中国艺术研究院与我签订、履行《聘用协议书》至我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


中国艺术研究院辩称:不同意戴X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已终止,给付协议书已无实际意义。戴X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我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非法单方解除《聘用协议书》,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其他赔偿责任。戴X为工人身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年满50周岁退休,戴X称“女性高级专家55周岁退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中国艺术研究院系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戴X于1981年调入到中国艺术研究院下属的文化艺术出版社,任临时工,1984年11月,戴X填写《招收全民(集体)合同制职工审批表》,文化艺术出版社正式盖章确认,戴X转为正式在编职工。2007年9月,经文化部评审戴X取得了副研究员职称。戴X(乙方)与中国艺术研究院(甲方)于2009年12月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根据《中国艺术研究院关于人员聘用制的规定》(下称《关于人员聘用制的规定》),按照任聘分开、评聘分开的制度,甲乙双方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书所列条款:一、乙方同意《关于人员聘用制的规定》并遵照执行。本协议期限自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二、本协议由院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中国艺术研究院签署有效。三、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戏曲研究所研究岗位工作,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本院公布的各项工作规定。《关于人员聘用制的规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具有正式行政人事关系的在职职工;本院工作岗位分为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实行双向选择、逐级聘任……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低职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以评聘分开;根据受聘人员条件和岗位需要,原工人身份的人员可以聘用到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期间,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不变,其职务、工资等按所聘用的岗位管理。


2010年7月21日,中国艺术研究院人事处给戏曲研究所下发通知称:根据《文化部关于干部、工人退(离)休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戴X同志已到退休年龄,经研究决定,现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请你单位按规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并完成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2010年7月,中国艺术研究院以工人身份为戴X办理了退休手续。2010年8月起,戴X正式享受退休待遇。


2012年5月21日,戴X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1、裁决中国艺术研究院拒绝提供双方2009年12月签订的聘用合同文本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双方聘用合同约定;2、裁决双方2009年签订的聘用合同有效并撤销中国艺术研究院2010年7月单方面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3、中国艺术研究院支付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因未履行聘用合同导致其减少的岗位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4、中国艺术研究院与其签订自2012年1月至其55岁退休的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或赔偿因拒签合同导致其减少的岗位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收入。2012年11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人仲字(2012)第09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2009年12月中国艺术研究院与戴X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有效;2、中国艺术研究院与戴X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3、驳回戴X其他申请请求。中国艺术研究院、戴X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聘用协议书》、《中国艺术研究院关于人员聘用制的规定》、《招收全民(集体)合同制职工审批表》、中国艺术研究院艺人退(2010)11号通知、京朝人仲字(2012)第09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人事争议。中国艺术研究院系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戴X是中国艺术研究院正式在编职工,双方签有聘用协议,因履行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人事争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戴X进入中国艺术研究院工作时的身份为工人,且其一直未办理相应的转干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中国艺术研究院据此停止履行与戴X之间的聘用协议并无不当。戴X主张其身份是副研究员,高级专家,因此应当55周岁退休,缺乏法律依据,故其所有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被告)中国艺术研究院与被告(原告)戴X二〇〇九年十二月签订的《中国艺术研究院聘用协议书》于二〇一〇年七月终止;


原告(被告)中国艺术研究院无需与被告(原告)戴X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驳回被告(原告)戴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中国艺术研究院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戴X负担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巍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姚XX


  • 2014-05-08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