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自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吴X,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北京XX公司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固民一初字第01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京XX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即施工行为地位于固镇县XX,因此,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增余
代理审判员 王XX
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
书 记 员 周XX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