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X,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范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