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与范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家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X,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范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朱XX


  • 2015-01-15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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