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蚌埠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XX公司诉被告谢XX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XX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蚌埠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汪X
书记员 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