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王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X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施X
书记员代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