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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家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王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X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施X



书记员代 锐


  • 2014-01-07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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