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彭X,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高XX,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高XX,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XX,安徽XX律师。
被告:高XX,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XX,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彭X、高XX、高XX与被告高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彭X、高XX、高XX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XX、彭X、高XX、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彭X、高XX、高XX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XX、彭X、高XX、高XX负担。
审判员 常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