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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彭X等与高XX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怀民一初字第029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家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高XX,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彭X,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高XX,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高XX,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XX,安徽XX律师。


被告:高XX,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XX,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彭X、高XX、高XX与被告高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彭X、高XX、高XX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XX、彭X、高XX、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彭X、高XX、高XX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XX、彭X、高XX、高XX负担。


审判员  常XX



书记员  陈XX


  • 2014-09-25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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