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丁XX与蚌埠市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家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丁XX,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付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实习),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蚌埠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5XXXX4388-9,(蚌埠国际汽车城蚌埠通利汽车站展示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725XXXX4388-9。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蚌埠市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丁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



书 记 员  童XX


  • 2015-03-13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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