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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XX与李X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 债权债务
  • (2012)禹民保字第000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家和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年XX,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X,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年XX与被申请人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年XX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蚌埠市新怡绿洲21号楼3单XXXXX室房产一套或冻结被申请人李X的银行存款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人童傲运所有的蚌埠市瑞城XX4-X-X号的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4XXXX1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年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X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童傲运所有的蚌埠市瑞城XX4-X-X号的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章青山


审判员  胡永文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陈XX


  • 2012-05-31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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