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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张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合同事务
  • (2015)怀民一初字第023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家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X,居民。


被告:张X,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张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永雷


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


人民陪审员  单圣虎



书 记 员  于XX


  • 2015-07-14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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