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王X,居民。
被告:张X,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张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永雷
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
人民陪审员 单圣虎
书 记 员 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