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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固镇县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家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永安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XXXX4453-X。


负责人:武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员工。


被告:中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XXXX7669-4。


负责人:郑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员工。


被告:固镇县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XXXX8854-3。


法定代表人:万长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X,安徽XX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XX公司诉被告中国XX公司、固镇县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安XX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安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永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XX



书记员  阚XX


  • 2015-05-13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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