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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XX公司与崔XX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 损害赔偿
  • (2014)禹诉保字第000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家和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蚌埠市XX公司,(蚌埠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马XX,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崔XX,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蚌埠市固镇县。


申请人蚌埠市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崔XX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3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崔XX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31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崇仪梅


审判员  陈国琨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崔XX


  • 2014-06-20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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