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蚌埠市XX公司,(蚌埠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马XX,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崔XX,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蚌埠市固镇县。
申请人蚌埠市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崔XX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3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崔XX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31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崇仪梅
审判员 陈国琨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