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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与康X、乔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2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家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金XX,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栋)48号4单XX。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X,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乔X,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与被告康X、乔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XX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X、乔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宋XX


  • 2014-02-20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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