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XX,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栋)48号4单XX。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X,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乔X,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与被告康X、乔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XX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X、乔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