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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白XX、吴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王娟,天津XX律师。


被告白XX。


被告吴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朝阳道西侧东方红路东段南XX-17。


法定代表人邵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白XX、被告吴XX、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杨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015-08-26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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