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XX。
法定代表人郑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王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0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于2014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X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洁
代理审判员 庞 妍
代理审判员 贾高俊
书 记 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