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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北京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二中民终字第045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志刚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XX。


法定代表人郑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王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0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于2014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X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洁


代理审判员 庞 妍


代理审判员 贾高俊



书 记 员 张 媛


  • 2014-05-07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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