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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与北京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二中民终字第039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志刚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XX。


法定代表人郑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肖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0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XX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XX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肖XX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XX代理审判员易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3-18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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